2005年3月17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时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租来的执法权怎会公正?
刘海明

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高庙乡农民张记群到该乡大牲畜交易市场行使“工商管理权”时,遭到市场人的反对,他便纠集10多人挥刀将阻挠的任学森、张留杰等2人砍倒。原来,张记群的“工商管理权”竟然是以每年8000元从高庙工商所“租”来的。(3月16日《大河报》)
  执法是职能部门的职责,而张记群凭借和工商所的一纸承包协议,轻而易举地“租”到了工商执法权,执法权从公权力转让成为“私权力”。看看张记群纠集那么多人在市场内挥刀动戈,不寒而栗中分明感受到的是“私权力”“执法”的冷酷和残忍。
  通过这起事件,笔者想到了法官的“自由裁量权”,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案件的认识和判断,作出相应的判决。但自由裁量权不具有普适性,能够拥有自由裁量权的只有法官,而不是所有的执法部门的执法者。然而,不无遗憾的是,高庙乡工商所却擅自将国家赋予的工商执法权有偿转让,这是对执法权的一种亵渎,从某种意义上说,是对执法权的一种自由裁量:在该工商所看来,自己的执法权怎么使用,以及由谁具体使用(包括工商所成员之外的人),自己完全有权决定。于是,借口执法力不从心,便随便将某个地块的执法权转度给他人,只要承包人掏钱购买就行。这样,原本无价的一项公权力,竟然被工商所以8000元的价格给“卖”掉了。
  既然执法部门开创了对权力“自由裁量”的先河,张记群就理所当然地将租来的工商执法权“自由裁量”成自己的“摇钱树”。那么,谁胆敢拒绝服从我的“执法”,休怪俺用家法伺候,用刀砍、用棍棒教训就不足为奇了。
  公权力的人为“私有化”,从表面上看是高庙乡工商所的一项“举措”,但幕后很可能有非法的交易。不然,即便“私有化”,也可以招标和公示呢。